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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9-02-21 10:00:56

  1.谁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应承担什么责任?使用房屋有什么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检查、维修养护房屋;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日常使用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及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

  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七)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

  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2.对公众场所房屋的安全管理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为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办法》规定,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安全检查,发现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所有权人及时治理。*、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当至少每三年申请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观察使用和处理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每年申请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提出什么处理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4.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三)房屋设计、施工、使用、修缮等技术档案资料;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要的其它资料。

  5.对危险房屋的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相关部门有哪些责任?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治理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第三人代修房屋,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承担。

  需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腾空房屋,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未及时腾空的,由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排除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对危险房屋修缮救助和解危安置有哪些规定?

  为做好特殊困难家庭危房的治理工作,《办法》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申请修缮治理救助,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资金补助。

  为妥善安置出现重大险情房屋的所有人,并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经鉴定为需要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已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应采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收回土地,交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储,解危资金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解危。区人民政府应集合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工作。

  7.公共事业管理部门、街办、乡镇应怎样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工厂应当定期开展本系统、本单位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房屋开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房屋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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